主题: | 船舶管理人是否能为自己管理的子公司的船舶配员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币虼?,是否可以理解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为船舶配员的义务主体。 若母公司作为100%控股子公司(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的船舶管理人,母公司在取得船舶管理人资质后为其管理的船舶进行配员服务,是否即视为为自己配员,是否不需要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资质。母公司作为子公司船舶管理人的身份,为子公司提供的船舶管理服务中,是否可以包含船员管理服务的费用。 |
时间: | 2024-05-07(星期二) |
回复: | 经电话沟通,来信人反馈问题主要集中在本公司是否有权限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已请公司所在地广东海事局就具体事宜答复,目前已无异议。 |
时间: | 2024-05-20(星期一) |
回复单位: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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